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这几种类型,现在武汉市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规定,如果不遵守规定将会被罚款,罚款规定及各种类型的垃圾介绍如下所示。
5月12日,武汉市城管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武汉市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了具有武汉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是本办法以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为重点,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管理垃圾分类设施,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分类标准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鼓励环卫、物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是同时加强宣传,组织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2、《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十八条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主体均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确保执法的公平合理。
(一)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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