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武汉的离婚登记处在哪儿吗?我们需要携带哪些材料?一般离婚是具备哪些条件?以下是武汉市政府关于离婚登记的相关政策详解,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
温馨提示: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本人的结婚证
温馨提示: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2、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温馨提示:
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财产(必须是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益。
2、离婚协议由双方协商达成,婚姻登记机关不盖章,没有强制执行力。离婚登记后,一方要求变更或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处无权办理,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对方可能不履行协议的,建议您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五)本人二张二寸近期新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
温馨提示:照片尺寸规格为4.0㎝×3.0㎝,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离婚提醒: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婚姻登记处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无
咨询办理地点:
婚姻对每一个家庭都是很重要的,小编希望大家离婚前三思而后行,问问自己离婚之后,自己是不是会更好?离婚后对子女的影响?离婚对这个家庭好吗?
(来源楚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