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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规范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暂行办法

whgy 2020-08-31 17:54:27

教育部刚刚发布了高校命名暂行办法,从实施之日起,大学里本科专科的学校命名词缀固定了,不能再用“国家”“华中”等词,在湖北的学校不能用湖南的名字,等等命名办法。浙江省于今年也发布了学校的命名规则,具体内容快来看看吧。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第八条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第九条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命名事项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对各级学校命名的规定

最近我省少数地区在社会力量办学、与境外合作办学、捐资办学等方面的学校审批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命名不规范、越权审批的问题,造成一定的混乱。为规范审批行为,科学地命名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各级各类学校的名称应反映学校的办学层次、性质、类别、所在地等。原则上不以个人的姓名命名,不冠以“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除省属公办学校外,一般不得使用“浙江”字样。如遇特殊情况,须报我委审核、审批。

2.境内外捐资兴办的学校,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姓名命名;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姓名命名。如遇境内外知名人士捐资等特殊情况,需报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审批。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办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铭名,以资纪念。

3.与境外人士、机构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名称,经省政府转报教育部审批;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非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名称,由我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和特殊规定的教育)的办学机构名称,由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由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审批。

请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根据本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对已经审批的学校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规范,并将新命名的校名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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